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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带病回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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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医院证明,从退伍的人员。其中包括的疾病(部分)有以下几类:(1)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2)中度癫痫;(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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