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三年的时间是有效的。诉讼时效抗辩规定是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与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性权利,义务人在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还应指出的是,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诉讼时效抗辩举证责任有什么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主张者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抗辩,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提出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的事实主张的行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抗辩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权利障碍抗辩,即妨碍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发生之抗辩,例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的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紧急避险抗辩等;二是权利消灭抗辩,即消灭对方所主张的曾经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清偿、提存、债务免除、解除条件成就等;三是权利排除抗辩,即排除或阻止对方所主张的已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等。
诉讼时效中断之主张,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就中断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结束之主张,是对时效中断之再抗辩的再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已结束的义务人负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的完成,属于《民法典》上为义务人提供的一种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就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