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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办理,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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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流程: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2、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或设区的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3、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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