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让顾客承担税点。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
4、扩大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