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 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申请人应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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