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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盖公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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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专用章不可以通过盖公章代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管理需要,确定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应当加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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