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镇),具体由县(市、区)提出意见,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民法典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场所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资格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将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分开办理。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明亮、庄严整洁。
(四)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要内容有:
1、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2、《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3、结婚、离婚登记的程序与条件;
4、《民法典》关于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5、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6、婚姻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7、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该项收费的批准文号;
8、婚姻登记员的职责、照片、姓名及编号,婚姻登记处的办公时间、服务监督电话等。
(五)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微机管理。
县(市、区)应当加快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信息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