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根据最高核准,可以豁免执行刑期,如罪犯有重大贡献或突出立功、丧失活动能力但不再危害社会、具备专门技能等;对首犯、惯犯和严重罪犯除外;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对外籍罪犯也可适用假释;还有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特殊情况包括: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
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拓展延伸
刑期下的特殊情况有哪些例外?
刑期下的特殊情况有一些例外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罪犯患有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可能会被允许不再受刑期。其次,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良好的改造和积极的态度,可能会考虑减少或免除刑期。此外,如果罪犯提供了重要的协助,例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或帮助破案,也可能会考虑不再受刑期。最后,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或问题,也可能导致刑期的例外。总之,刑期下的特殊情况有多种例外,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和司法判断来决定。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刑期。这些特殊情况包括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罪犯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罪犯具备专门技能且相关单位急需使用,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再危害社会,某些外国国籍或不属于籍的罪犯,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此外,身体或精神疾病、良好改造和积极态度、提供重要协助、紧急情况或问题等也可能导致刑期的例外。因此,在刑期下,特殊情况有多种例外,具体应根据法律和司法判断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