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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开具流程

来源:九壹网

1、办理地点地税各办税服务大厅

2、报送资料

(1)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下的:

代开申请表(需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合同复印件;

施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外经证原件(外来建筑);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上的或分包工程,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建设方项目登记表(需盖章确认);

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按规定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总分包合同,分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分包方开具的原件、复印件,税票原件、复印件。

3、需要征收以下税种:

(1)营业税: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的3%税率计征;

(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7%或5%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

(5)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单位征收,外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

核定征收企业、单位:

应纳税额=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8%或10%(应税所得率)*25%(税率)

省以外外来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及外来建筑企业征收):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2%附征;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3%附征;

对市范围以外外来建筑企业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1%核定征收;符合地税函〔2008〕167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就地实行查帐征收。

注:若是单包合同,须将甲供材料金额并入工程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金额仍开工程收入金额)

一、什么叫工程

工程也叫建筑业,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

建筑业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自开)和建筑业统一(代开)两种。建筑业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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