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离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澳门居民需提供有效通行证和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华侨需提供护照和使(领)馆认证的声明,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和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自行协议离婚的证书或未上缴的证书无法生效,只有判决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没有用了。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起,就正式解除了夫妻关系,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但发给离婚证书,也存留有档案,旧的结婚证已经被取缔,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自己协议在民政离婚的,自己手中保留没上缴,或者没没收的证书是没有用的判决离婚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语
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正式程序,领取离婚证书后,旧的结婚证失去法律效力。民政离婚协议需上缴证书,否则无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签字声明;、澳门居民需提供通行证、身份证及公证声明;华侨需提供护照及公证或使领馆认证的声明;外国人需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以上是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