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章,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章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意见后,会同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报批准并下 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的规章削减 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 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 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