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执法人员遇到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应注重以教育为主,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性质、相对人认识态度等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既是对未成年人承担行律责任年龄的确定,也是贯彻对违法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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