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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离婚人不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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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人不在时,会按照不同情况处理。若被告下落不明,可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若被告有明确地址且通知到本人,但不出庭应诉,可依法缺席判决或拘传其到庭。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时,应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夫妻感情已破裂,可准予离婚。起诉离婚的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决定,若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法律分析

一、起诉离婚人不在怎么办

起诉离婚人不在的处理方式要看缺席的一方是谁。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原告不在场的,会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在场的,要区分下列情况:

1.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离婚案件。

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此时就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二、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怎么办?

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首先应当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起诉离婚的管辖

起诉离婚的管辖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2.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若被告有以下情况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结语

无论起诉离婚人是否在场,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原告不在场,将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不在场,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会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在公告期满后进行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有明确地址但不出庭应诉,可以书面陈述意见,或经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对于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关于起诉离婚的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管辖,但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由其他管辖,如被告下落不明、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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