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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驾驶员管理细则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1、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人民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2、警车包括: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3、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人民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法律依据:《警用车辆驾驶员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人民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警车包括: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人民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人民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的指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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