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土地管理部门做为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作出决定。意即最终确权部门仍是乡级或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