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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九壹网

法律主观:

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这实际上就把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和其他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建设的工程排除在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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