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专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专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报失,接受税务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申请出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不见了可以重新开一样的吗?
丢了一般是不可以重开的,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应当在次日报告当地税务局,并公开声明作废。丢了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票丢失,复印存根联,交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再重新填开给客户。第二种是普通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