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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抵押债权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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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章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依照本法规章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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