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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来源:九壹网

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当前电信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每年因遭受电信诈骗而上演的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诈骗分子“断奶”,从源头遏制电信诈骗犯罪。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一般情况下,银行卡按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此外银行卡还可以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按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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