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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税种和税目

来源:九壹网

法律主观:

纳税 申报主要内容 (一)由于我市 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季度, 小规模纳税 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自8月1日起执行,享受期限只有8月份和9月份。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2013年10月按季申报时,2013年7月的销售额按规定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9月的申报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 (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季度中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如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四季度的10、11、12月份按季办理纳税申报,在12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10、11月份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 (三)按现行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因此,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无论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6万元(含6万),其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下同),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不需预缴税款。对于需要开具专用发 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2013年8月1日后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 小微企业 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调整原因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 票而选择放弃免税的,可于2013年9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放弃免税,填写《纳税人撤回放弃免税申请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办理。撤回放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按规定仍不得申请代开专用。 如确需申请代开专用的,应不撤回放弃免税。撤回放弃免税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8月、9月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2013年8月1日以后代开的专用和普通发 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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