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当公道正派;曾担任过审判员;在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中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在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律师执业满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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