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由批准:(一)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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