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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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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机关。

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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