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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已经怀孕是可以辞退的吗

来源:九壹网

员工怀孕后,单位不能因此辞退或降低工资,除非员工有严重违规行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员工有权减轻劳动量或调整适应的工作。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难产或多胞胎可增加产假。流产的女职工根据怀孕时长享受15天或42天产假。

法律分析

员工怀孕后,如果有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严重的过错的,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但如果没有过错的,则单位不能因员工怀孕而予以辞退、或者降低其工资。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延伸

员工入职期间怀孕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入职期间怀孕并不应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根据法律,雇主不得因员工怀孕而辞退或歧视员工。员工怀孕是其个益的体现,雇主有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法律对于保护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合法权益有明确规定,雇主应该依法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待遇,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雇主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雇主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根据情况可增加产假天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怀孕并不应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雇主有责任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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