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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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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小规模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二、一般纳税人:(一)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执行。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后,不得开具专用。

法律依据:《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第一条 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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