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协议的设定,而竞业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竞业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支付形式可约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或票据支付等。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
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竞业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