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弹药罪立案标准:
1、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2、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罪立案标准: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等和军用支或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