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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证据提交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来源:九壹网

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是根据仲裁庭是否组织证据交换来确定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交换,以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如果组织交换,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获准,届满日期根据是否组织交换而定。

法律分析

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劳动者需要跟仲裁机构进行举证,提交相关的资料,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方便仲裁机关做出合理的判断。那么,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是多久呢?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提交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提交截止时间的确定通常由相关法律和规定来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仲裁程序规则,一般会规定在劳动仲裁申请被受理后的一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具体的截止时间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合理请求以及仲裁机构的工作安排等因素来确定。仲裁机构通常会在受理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通知,明确证据提交的截止时间。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备并提交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是根据仲裁庭的安排和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请求来确定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仲裁庭可能指定举证期限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期限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届满之日为准。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期限以证据交换之日为准。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时,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根据是否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来确定。当事人应当按时准备并提交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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