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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什么新的规定?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劳动者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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