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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三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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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劳动保护工作的“三个规程”是1956年发布的,具体内容如下:

(1)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共11章条。提出了建立工厂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本要求。对电气、锅炉、气瓶等重要的安全技术设施和防尘、防毒等工业卫生防护装置都作了具体规定。对企业必须设置的卫生辅助设施,以及必须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也作了明确规定。它是企业劳动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共9章112条。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施工中的一些主要安全技术设施的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它是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和施工安全技术的重要法规。

(3)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的办法和要求,共规定了21条,适用于所有企业。它还明确规定,企业对于伤亡事故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除责成补报外,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该受刑事处分。

1991年3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替代了该《规程》,但也保留了原《规程》中的一些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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