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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小产权交易

来源:九壹网

本文讨论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徐某以17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小产权房转让给了张某,但张某交了15万元后仍欠2万元。物业占用的土地是居委会在没有任何建设许可证和申请的情况下转让的。2014年,徐某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剩余的2万元。

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徐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第二种则认为无效的合同应当互相归还。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徐某与张某

法律分析

2012年,徐某将这套房子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张某交了15万元,仍欠2万元。物业占用的土地,是居委会在没有任何建设许可证和申请的情况下转让的。张某收到房子后装修居住至今。2014年,徐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2万元。【分析】

关于如何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徐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后,张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住到现在,因此不适宜将房屋归还给徐某。张某应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但是,第二种合同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徐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双方应互相归还。主要原因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处理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个习惯用语。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的,又称“农村产权房”。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也不会在国土房管部门备案。所谓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处理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个习惯用语。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的,又称“农村产权房”。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也不会在国土房管部门备案。所谓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因此,徐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双方应互相归还。

法律依据

公司法(2018-10-26)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01-27)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12-29)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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