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法律依据:
《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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