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仅仅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五种,不包含留置。(1)拘传是指机关、人民、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2)取保候审是指人民、人民或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4)拘留是指人民、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5)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