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容留吸毒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等。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存在以下情形的,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 行政处罚 ,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