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在学校两个孩子打架,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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