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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09条是什么罪

来源:九壹网

刑诉法109条是叛逃罪。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脱离岗位叛逃境外,危害。“履行公务期间”不是仅指上班时间,而是指没有被免除或停止行为人的职务,因而随时都可以执行职务的期间。其二,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

叛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有危害的目的。因此,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投奔境外,目的只是求职、求学或投奔亲友,并无危害的意图或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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