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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申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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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为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由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十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由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九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专用房等购房优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专用房等购房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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