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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管辖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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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1、刑事案件当中,立案管辖指的是侦查机关的管辖,审判管辖指的是审判机关的管辖,不存在重合的问题;侦查机关分和检察机关,侦查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

2、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后移送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诉案件由审判机关直接受理。

3、侮辱、诽谤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审判机关来受理,当然证据不足的,可以由机关立案侦查。

一、侮辱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吗?

侮辱是属于自诉案件的,就是只有自己到进行起诉了,才会进行受理的,不过要是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那种的,就不用自诉了,而是公诉案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一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一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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