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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规定,需要猎捕国家

来源:九壹网

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因科学研究、种群、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关核发的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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