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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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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5.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一、商标异议申请期限

商标复审,是商标所有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异议人对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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