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诉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⒋侵占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规定的);⒌遗弃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本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