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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a质押合同

来源:九壹网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一、从合同的特点:

从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2、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3、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二、保证合同从属性意味着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吗

(一)保证合同从属性意味着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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