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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卡办理网点法律问题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社保卡应当在就近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网点。

黄浦区保屯路213号

卢湾区淡水路4号101室

徐汇区宜山路50弄2号

长宁区天山二村号乙

静安区常德路681号

普陀区大渡河路1976号

闸北区天目中路749弄71号12楼D座

虹口区飞虹路288弄3号102室

浦东新区新川路484号

宝山区牡丹江路632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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