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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担保合同特征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征: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一、从合同与主合同关系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依赖附属关系。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债权尚未成立担保合同是否会成立

主债权尚未成立担保合同不会成立。因为主债权是指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自然不成立。因此,如果主债权不成立,担保合同自然不成立。

设立担保物权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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