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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的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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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温费的发放条件,23号文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就是在高温岗位上工作。什么是高温岗位呢?一是露天工作的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有人问:“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费?”如果属于以上两种岗位的,也应发放高温费。

但是有的职工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为此,23号文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夏季高温补贴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不是稀奇的事情了,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高温补贴是属于津贴性质,也就是说,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在缴纳社会保险和计算失业保险赔偿金时,也应把它计算进基数中。以上就是本文对上海市高温补贴标准及发放条件的大致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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