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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九壹网

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及时限。交警可对肇事车辆、当事人及物品进行检查,认为需要处罚时可扣留驾驶证,并开具凭证。扣留情形包括记分达到12分、使用他人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交由未取得驾照或被吊销者驾驶、超速50%以上、驾驶拼装车或报废车、构成犯罪。扣留期限至处罚决定,一日折抵暂扣一日。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违规车辆按法规处理。扣留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法律分析

我们发现,有的案件中交警人员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会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扣留。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都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其实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才会进行扣留,那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具体的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二)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三)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做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二、扣留肇事车辆的时限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那么该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可以追究相关交警人员的法律责任。而进行驾驶证的扣留也受到一定期限的,一般会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结语

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非绝对情况,只有符合特定情形才会进行扣留。具体情形包括累积记分达到12分、使用他人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交由无证或吊销驾驶证的人驾驶、超速50%以上、驾驶拼装或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扣留期限至处罚决定为止,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而对于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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