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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来源:九壹网

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1、审核是否按已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录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等;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与记账凭证所列附件张数相符;
2、审核记账凭证所列会计科目、应借、应贷方向和金额是否正确;借贷双方的金额是否平衡;明细科目金额之和与相应的总账科目的金额是否相等;
3、审核记账凭证摘要是否填写清楚.日期、凭证编号、附件张数以及有关人员签章等各个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若发现记账凭证的填制有差错或者填列不完整、签章不齐全,应查明原因,玲更正、补充或重填。只有经济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审核凭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1、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合规。主要核实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文字和数字是否正确无误、清楚;有关人员有没有签字盖章。审核中如果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手续不完备或数字计算不正确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有关经办部门或人员,要求他们予以补办手续;
2、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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