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扣押依据条款是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来的,大部分是依据行政强制法、商标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同的违法情形实施查封扣押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机关的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当事人财物所实施的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中就有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冻结存款、汇款等。而扣押财物是对当事人财产的暂时性控制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可以实行强制措施。
最后,在实践当中,对于哪种程度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查封扣押,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由行政机关自主裁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