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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