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遗产的主要原则包括:
1、指定优于法定;
2、法定继承中,同一顺位继承份额均等,有特殊情况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4、遗产分割的其他原则。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比例是什么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2)不尽扶养义务;
(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房产继承的程序
房产继承手续的步骤如下:首先,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确认继承人范围。然后,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原则,制定分割方案。最后,按照协商方案继承即可。
三、哪些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的份额可以不均等分割的情形如下:
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3、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各个继承人可以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约定不均等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130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